医药代表「禁令」公布!

2023-07-04 01:44

曾经,医药代表是医院的“座上宾”。如今,多地却对他们竖起了“禁止入内”的牌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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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方发文,医药代表进院难度再升级

 

近日,陕西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征求《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内拜访工作人员管理规定(试行)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稿》)意见的公告,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7月16日。

 

《意见稿》指出,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,应先在医疗机构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(内容应包含药品、医用器械、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、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;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;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等)并报医德医风部门统一管理。


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,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,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疗机构开展有关产品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。
从二三十年前的“热烈欢迎”再到如今的“禁止入内”,医疗代表的职业环境正在发生彻底转变。
根据《意见稿》,医药代表须提前与医德医风部门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预约,医疗机构应对其身份进行复核。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,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,并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核同意。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。
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医疗机构开展学术、商业推广活动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,需经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。未经允许,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疗机构内开展业务活动。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,擅自在医疗机构内与医药代表接触。
除了陕西以外,目前国内已有多地颁布了有关医药代表入院的监管举措,部分医院还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升级。例如:广西崇左市人民医院发布的《关于医药代表拜访医务人员的公告》,明确提出医药代表首次违反相关规定的,将停止采购和使用该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;再次违反的将该医药代表及其企业列入医院黑名单,禁止其五年内在医院业务活动,同时“黑名单”还将实时上报上级纪委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。
当行业“野蛮生长”的时代过去,新的行业秩序开始逐步建立,以往为了快速占领市场而使用的“灰色”手段,也将再无生存空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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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打回扣,违者最高两年停购



《意见稿》指出,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,不得以任何名义、形式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(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)给予回扣,不得委托技术人员、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,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。
医疗机构应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,记录有关企业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。各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,不定期深入临床、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,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,立即劝离并记入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。
处罚方面,医药代表违反本规定有关要求的,将该企业申请列入陕西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,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、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,情节严重的,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。
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本机构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,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。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,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;涉嫌违法的,移交司法部门处理。
开年以来,医疗领域打击红包、回扣的势头强烈。
5月10日,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十三部门发布《关于印发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明确提出要重点整治医药领域突出腐败问题。
国家定调后,各地纷纷响应。6月15日,辽宁省卫健委等十三部门发布《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》,明确提出,要重点整治医药产品销售过程中,各级各类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与之关联的经销商、医药代表,以各种名义或形式实施“带金销售”,给予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回扣、假借各种形式向有关机构输送利益等不正之风问题。
辽宁省文件还着重提出,要切实推进全行业“受贿行贿一起查”,落实规纪法衔接的部门主体责任,健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主体的机制成员单位间通报制度。
陕西此次明确提出,医药代表违规情节严重的,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。伴随着制度完善,医药代表和药企的责任越发明确具体,带金销售所要付出的代价愈加惨烈。

 

目前,《医药代表备案管理方法》在各地不断推进,“持证上岗”的时代正式到来。

 

继续坚持还是决心转型?这对于现阶段的医药代表是个艰难却不得不面对的选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