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6-04-16 01:28
2026年4月10日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二)》(下文简称“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”),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。
该司法解释作为《刑法修正案十二》的配套规定,在反腐方面,进一步明确单位受贿罪、单位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,完善斡旋受贿、介绍贿赂认定规则,细化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。
此新规一出,医药行业作为反腐高压行业,有何影响?笔者认为,本次司法解释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进行了全方位狙击。
01
以单位为主体行贿,处罚更轻?
行不通了
为了实现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平衡,打击行贿犯罪,2024年3月1日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对单位行贿罪进行了重大修改,增加了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情形,将最高法定刑提升至十年有期徒刑。
行贿罪最高刑期为“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”,而在单位行贿罪修改之前,单位行贿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五年。
我们假设一个场景:某医药公司老总向医院领导行贿20万元,在刑法修正案(十二)之前,为了获得轻判,部分犯罪行为倾向于包装成单位行贿罪。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实施之后,无论行贿主体被认定为单位或者个人,都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
而此次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中,更加明确了食品药品、医疗行业行贿案件的量刑区间,在普通案件的基础上,不同档的法定刑都对涉案金额进行了下调,显示了国家打击医药领域贿赂的决心。

02
行贿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?
进一步明确
同时,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中第16条中,从“决策形成”和“利益归属”两个方面,明确了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的区分,以对单位行贿罪进行严格限定。即只有行贿的决策是集体决定或者实际控制人、主管人员决定,并且利益归属于单位的,才认定行贿主体为单位。
我们假设两个常见的场景:
如果某医药公司的股东以公司为外壳,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严重混同,实际行贿违法收益皆通过公司的外壳直接流向个人,则认定个人为主体进行行贿。
如果某医药公司的医药代表向某科主任行贿,以获取药品销售的利益,行贿款项以差旅费的形式经公司报销,行贿主体认定为个人还是公司?
该类案件中药品销售利益一方面归属于销售个人的提成,一方面归属于公司利润。因此该类案件的关键一般是确认行贿决策是否由公司作出,以及行贿事实公司层面是否明知或者应知。
在实践中,需要结合公司各个销售层级人员的陈述和沟通记录、公司内部是否有反医药商业贿赂的制度、公司是否有学术推广来支持销售量的增长、公司销量目标是否合理、公司报销制度是否合理等各方面来综合判定。
03
对医院行贿,处罚更轻?
我们假设:既然不管以个人还是单位为主体对医院领导行贿,都可能面临严格的刑事处罚,那如果另辟蹊径,不对个人行贿,对医院行贿呢?有一个罪名,叫“对单位行贿罪”。
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中,“对单位行贿罪”的最高法定刑亦进行了提高,增加了“情节严重”情形,将最高法定刑从三年提高至七年有期徒刑。

同样,在涉案金额上,《解释二》也对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“额外关注”:

04
以单位为主体受贿,罪行更轻?
我们再假设一个场景:对于受贿一方来说,在持续多年的医药反腐浪潮中,行业主体已经深知个人受贿风险巨大,那医院为主体受贿呢?
《刑法修正案(十二)》对单位受贿罪的最高法定刑亦进行了提高,增加了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情形,将最高法定刑提升从五年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。

而此次的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中,把单位受贿罪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立为20万元,但把“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”作为在10-20万之间作为刑事案件进行处罚的特殊情形,并以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”作为降低涉案金额进行刑事处罚的兜底情形。
假设某医院收受某医药公司18万元贿赂,开具该企业自费药2万盒,虽不涉及医保类案件,但笔者认为,虽受贿金额不及20万,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司法解释中以上两种情形的规定进行匹配,该医院有刑事处罚的风险。
05
介绍贿赂和斡旋贿赂
统一争议,强力打击
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第3条,对介绍贿赂罪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,并且为医药类案件降低涉案金额进行处罚,设定可以匹配的情形,即“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,致使公共财产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”。普通自然人即可构成该罪名的主体。
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第13条和14条,对斡旋受贿的相关情形进行了明确。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隶属、制约关系,收受请托人财物,向请托人承诺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,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,涉嫌受贿罪。值得注意的是,是否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,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。
除了以上五点,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解释二第8条规定,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(即贿赂医生)参照受贿罪、行贿罪定罪量刑。
综上,本次司法解释的发布跟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关系密切,从行贿、介绍或者斡旋贿赂、受贿全链条切断医药行业商业贿赂,涵盖了单位、个人多个行贿主体,国家工作人员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各个受贿主体,并为医药行业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查处金额的降低设定了专门条款,彰显了国家在打击医药行业商业贿赂上的坚定信念,值得医药行业的各类主体关注并引以为戒。
